鱼子放生后能不能存活,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事后惩罚

编辑:admin 发布时间:2023-10-31 浏览:832次

一、放生乌龟有什么功德吗

1、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,反而是杀生。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分出不同区域,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,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、事中制止、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。

2、2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,其中明确提出: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,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,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、生产,放生野生动物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3、传统上的放生实为内心慈悲的不经意外现。而当下的“放生者”,多数时候有着功利之心,诸如为了家人疾病得以康复、求官求财等等,听信了所谓“大师”的蛊惑。

4、按照“大师”的说法,放生得“足量”,才能体现“心诚”,有需求就有市场,这就形成了一整套产业链。今年4月央视就曾揭露出因放生滋生出的候鸟捕猎地下产业链条。其实,相关灰色行当早就大行其道。

5、这种强求来的放生,同时还很可能因为破坏生态,给动植物造成毁灭性灾难。可见,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,反而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杀生,须得到法律应有的规束。

6、本次草案规定,乱放生若是造成损害,则须承担法律责任。不得不说,本次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重申作用,但单就这项修改而言,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并无实质创新。即便在目前法律体系中,只要有人放生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,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究其相应责任。须指出,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“修复生态环境”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,放生者将来或将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。

7、作为特别法,野生动物保护法既然要修改,就有必要解决其他法律尚未解决、无法解决的问题,同时进行自我完善。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后果已然产生后的事后惩罚,对此,当前法律确实存在空白。

8、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,“违反本法规定,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罚款。”

9、可是,对于何为“违反本法”却并没有具体规定。有必要将乱放生行为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。

10、此外,在相关重点区域放生,就应当采取严格前置审批程序;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放生,就应视为破坏行为,将受到惩罚;若是产生严重后果,则应承担更严厉惩罚;为违法放生提供帮助的则须认定为共同违法。

二、龙华寺放生池在什么地方

1、当然,整治乱放生也无须无限极端化,并非所有区域都需要比照重点区域保护。因此,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区分出不同区域,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,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、事中制止、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。如此才是法律修改的应有担当。

2、

问:能不能简单地告诉我放生的道理?

3、答:因果报应,如影随形、分毫不爽,种什么因得什么果是亘古不变的真理。放生就是救人家的命,种了善因,必得善果,阻碍批评放生就是妨害人家救命,种了恶因,必得恶果。

4、天地万物众生,皆有灵性,皆知趋吉避凶,能会贪生怕死,皆有悲欢喜怒,今朝放生,物类皆知感恩图报!

5、天地万物众生,皆本具佛性,与我相比无二无别,只是因为宿业深重,不幸沦为异类畜生,一旦业障消除,同样可以证成佛果。今朝放生,等于救一未来佛!

6、天地万物众生与我,在无始以来的轮回中,皆曾经互为手足亲眷。今朝放生,等于救自己的亲人!

7、天地万物众生与我,在过去的轮回中,皆曾经互为冤家仇敌。今朝放生,正可解冤释仇,不再冤冤相报!

鱼子放生后能不能存活,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事后惩罚

8、今天由于感冒休息一天——其实没有发烧,主要是怕传染给同事——抽空取回保养的车,去金五星买了达摩香,然后去花鸟鱼虫市场看——早就觉得要到那里买放生的鱼了——市场里一路打听,果然有!
买了喂鱼的小鱼和小泥鳅以及鱼虫共90元,卖的大姐也指点到高粱桥去放生——很近、很方便:)
顺利放生——心下甚慰——补上了十五那天大雪没能放生的过失

9、要看情形,无目的的享受,应该收弃;有理由的享受,必须维持。

10、佛要金装,是装给众生看的;人要衣装,是装给一定的社会层次的人看的。享受的本身是代表人的身分、地位和立场。在需要威仪、礼节的场合和环境,如物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享受是一种礼貌、隆重的表示。可是在物质条件贫乏、自己经济能力薄弱、社会环境恶劣的情况下,纵然自己有此能力和物力,也当舍去所有的享受和大众共度难关,例如近代的印度甘地就是如此。


参考资料

标签:

Copyright © 2022-2030 中国慈心代放生网网站地图sitemap.xml tag列表